省情博览 | 图说吉林 | 走进长白山 | 情系黑土地 | 汽车风云 | 长影时空 | 吉林风情 | 政府在线 | 企业在线 | 服务指南 | 吉林分社
本 期 主 持


  
杜学静: 1995年9月入吉林大学文学院中文系学习,2002年7月吉大文学院中国现当代文学专业硕士毕业,同月进入新华通讯社吉林分社工作。

  古典女孩  击浪人生

  朋友都说我是典型的中国传统古典女孩。我出生于有着悠久革命历史的吉林省靖宇县,成长于素有“东北小江南”之称的集安市。也许是受了家乡灵山秀水的熏陶,我看上去确实有几分清高,多几分沉静。其实,我血脉里始终流淌着一种不安分的东西,总有一种创业的激情催我奋进。

  或许,吉林大学文学院七年的读书生涯让我充满了人文情怀;或许,几年来间或在社会上的砺炼实习让我厚重而含蓄……现在的我,始终相信的一句话是“宁静致远”。

  我有幸步入了新华通讯社的殿堂,开始从事我所热爱的新闻事业。我深深知道,这是我人生旅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新起点,我会好好珍惜拥有的一切,珍惜我生命中的每一天。

  在这个充满温情、友情、激情的新家庭里,我感受到的是绵延不尽的温暖与深情。我愿与新华同仁一道,为了明天一路飞扬!

我 的 同 事














 


 







 













 



 



 

 





 

 














 佐


 


静对打折,慎防圈套

            新华社记者杜学静


  
新华网吉林频道3月11日电 “3.8”刚过,又要迎来“3.15”,商家们抓住时机,纷纷开展各种打折促销活动,许多消费者难免心动。然而商家真的就这么无私、如此大方地让利于消费者吗?面对“诱人”折扣,消费者还是应该冷静对待商品打折,慎防商家圈套。
  商品削价打折本来是商家正常的商业行为,但这两年来却被一些商家利用,当作竞争和促销的法宝,商品打折之风愈演愈烈。商家利用各种节日、以种种理由开展打折促销活动,有的商家常年打折,有的商家新品一上市就开始打折。随着打折之风的蔓延,又衍生出许多类似打折的新名堂,如花样繁多的购物赠券、购物送礼、购物抽奖等。
  长春市民王小姐一直对打折不感兴趣,她说:“所谓打折,就是处理过时的或残次商品,便宜倒是便宜,可是也很少有太好的商品。”“3.8”节那天,她到长春市一大型商场内购物,走到某专柜附近就闻到一股难闻的气味,好像东西捂久了的味道,走近一看,原来是一服装品牌在特卖,看来他们把库存很久的商品也拿出来卖了。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监督指导部部长吴恭璞说,许多商家打折的背后都有不可告人的玄机,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有些打折商品并不是季尾的库存或更新换代的旧产品,而是厂家正在大批量生产、专门用来进行所谓“打折”“特价”“返季销售”的新商品。这些商品在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都存在较大问题,欺骗性很强。长春市某一大型商场内一品牌服装的特卖专柜里,羊毛羊绒大衣原价标为1980元,现价仅为598元,而据了解此款大衣厂家批发价只有300元,商家即使按所谓原价的3折销售,仍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对于在大型商场内那些打折时间长、商品数量多而且型号全、卖场环境好的特卖专柜,以及一年四季都打着“清仓甩卖”招牌和那些以商场装修、内部调整、经营转型等名义组织大型特卖会的商场,消费者都要格外小心,以防上当吃亏。
  其次,有些商家利用消费者心理弱点,大搞购物赠送礼品、抽奖活动。宣传只要购物达到一定金额,即可得到价值数十元、甚至数百元的礼品,可实际上赠送的礼品许多是商家以很低的价格购进的滞销品,有的则是从批发市场采购的便宜货,然后以高出成本许多倍的价格充当礼品,因此消费者切不可贪图一时小利,盲目购物。
  最后,谨防商家购物赠券连环套。购物赠券是商家推出的一种新型打折促销手段,如“买100送20”“买200送50”等,这种赠送购物券表面看似打折,实际上往往诱使消费者进入循环购物的误区。所赠购物券又分为许多种类,有的购物券每次仅限用一张,有的必须与同等值的现金共同使用,有的则限定某一段时间内对某些商品有效。商家在开展这类促销活动时往往着重于宣传买多少送多少,而有意回避或省略所送购物券的使用有哪些限制和条件。许多消费者仅凭表面字义去理解购物赠券,等使用购物券时才发现有那么多的条件和限制,惊呼上当,但为时已晚。
  消费者权利是由国家法律所确认的、在消费领域消费者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经营者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消费者权利是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消费领域的具体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9项基本权利,其中就有知情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了解所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避免因盲目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法律保障。
  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专章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的义务是与消费者的权利对立统一的,经营者有提供真实信息、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是经营者遵守商业道德、尊重消费者权益、促进公正交易应履行的义务,是实现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前提。此外,经营者还有包修、包换、包退等善后服务义务,在现行“三包”规定下,经营者对法定的和约定的“三包”义务应予忠实履行,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吴恭璞强调,购买打折商品时一定要索要信誉卡。那些以商品打折为由不给信誉卡或概不退换的做法,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养成索要信誉卡的良好习惯,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无据可查。(完)
 
“严管”不能变成“监禁”
个体私营业主,能否多尽些社会保障的“功德”
   
编辑制作:崔青库

| 分社简介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网站导航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华社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新华通讯社吉林分社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制作单位:新华社吉林分社网络编辑部
值班电话:0431—8946087 8942077
CopyRight © XINHUA NEWS AG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