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月嫂临期爽约,家政违约该如何担责-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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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8/21 16: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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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月嫂临期爽约,家政违约该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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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孕之后我面试了很多月嫂,好不容易选定称心的,没想到临近生产,却被告知月嫂不能上户,我实在难以接受。”预产期在即,提前敲定的月嫂临时爽约,家政公司又处置滞后,准妈妈该如何维权?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为广大消费者敲响消费警示。

  2025年12月,准妈妈齐女士(化名)与吉林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月嫂李某(化名)三方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某为齐女士提供月嫂服务,服务时间为2026年5月3日至6月23日,总服务费33280元。齐女士依约向家政公司交付定金3000元。

  眼看预产期越来越近,齐女士主动联系家政公司确认上户事宜,才得知原定月嫂无法按期提供服务。自始至终,家政公司并未主动向齐女士告知月嫂存在履约风险。事后家政公司提出调换其他月嫂,但这次突发变故让齐女士对企业彻底失去信任,拒绝接受人员替换,遂诉至南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家政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付相应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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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全部案情与证据,理清各方权责。“准妈妈提前选定特定月嫂,寄托了对产后照料的期待,临近生产遭遇爽约,会给当事人带来现实困扰,我们既要分清法律责任,也要把矛盾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充分考量案件背后民生实际,明确家政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收取定金后,负有保障服务人员按期履约、及时披露履约风险的义务。临近服务期月嫂爽约,企业未提前预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结合《民法典》关于定金的相关规定,分别向双方释法说理,开展调解工作,平衡消费者权益与企业抗辩意见。经过多轮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家政公司向齐女士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法官有话说

  家政服务尤其是月嫂服务,带有较强的人身选择属性,消费者选定特定服务人员,不仅是购买劳务,更包含个人信任与情感期待。家政机构应当做好服务人员动态管理,如遇人员变动,务必第一时间告知消费者,不能临近服务节点才临时更换人员。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时,仔细阅读定金、违约赔偿条款,妥善保存合同、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遭遇商家违约,要积极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家政企业更应恪守契约精神,规范经营管理,减少临时爽约乱象,守护群众消费安全感。

【纠错】 【责任编辑:党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