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将至,不少老年人选择报团出游,若旅行途中突发疾病,旅行社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责任边界又该如何界定?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七旬老人报团游时晕倒引发的法律纠纷,以审判实际回应了这些法律疑问。
72岁的刘大娘(化名)在某旅行社报名“双人行14日游”,缴纳8011元团费后,旅行社却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未开具发票。刘大娘当时没过多计较。可谁也没想到,这趟满心期待的旅程,竟因一场意外陷入了纠纷。
行程进行到第12天,天气炎热,加上连日奔波赶路,刘大娘疲惫不堪,在火车站候车时,竟突然眼前一黑,晕倒在地,随团导游随即赶来查看情况,好在她很快醒了过来。醒来后,她登上火车随团继续游玩。
旅途结束后,刘大娘以为休息一下就能好转,可身体的不适感却越来越强烈。次日,身体状况依旧没有改善,就医后发现,刘大娘并非单纯的中暑,还伴有“2型糖尿病性高渗性昏迷”等多种严重并发症,前后住院治疗9天,个人累计支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1万余元。更让人无奈的是,由于刘大娘就医时已是旅行结束的次日,超出了旅游意外险约定的旅行期间,导致相关费用无法通过保险理赔,所有医疗开支只能由自己承担。
刘大娘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及时送医,导致病情延误及保险无法理赔,要求赔偿遭拒后,将旅行社诉至南关区人民法院。
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消费者交钱与经营者提供服务已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旅行社辩称“问了老人,老人说不用”,但这无法作为直接免责依据。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旅行社导游对老年人突发疾病的风险应有更高程度的认知。在老人已晕倒的情况下,仅口头询问、不作实质性的观察和陪护,未尽到专业救助义务。且因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老人病情被延误,就医时间拖至行程结束后,错过了保险理赔的时效,这一损失与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当赔偿。
此外,该旅行社在诉讼期间办理了简易注销,对此,按照法律规定若股东未足额出资,或公司未经清算恶意注销,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经查,该旅行社二位股东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二位股东共同返还刘大娘部分团费2000元,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225.27元。
法官提醒,游客出游时务必要求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开具正规发票;老年游客选择长途旅行需充分评估自身健康状况,切勿硬撑。同时提醒旅行社,组织老年团应履行更高安全保障义务,突发状况时需采取实质性救助措施,不得仅以口头询问免责;公司注销需依法清算,股东切勿试图通过注销逃避债务,否则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