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5月1日起施行-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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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3/29 22:00:43
来源:新华社客户端

《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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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长春3月29日电(王帆、张欣彤)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立足吉林省气象灾害新特点,聚焦“防抗救”全链条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法治保障、科技赋能与社会协同,标志着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体系迈入规范化、智慧化新阶段。

修订后的《条例》更加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分类指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防御机制,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能源、旅游、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气象灾害防御,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和风险预估,推动气象灾害防御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重大气象灾害防控能力建设。

为了强化风险防控,健全“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灾后恢复”的全链条闭环管理,《条例》突出“预防为主”原则,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修订防御规划及应急预案,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开展风险评估。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作出停课、停产、停工、停运、停业的决定。《条例》新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明确重点单位需制定应急预案、建设防御设施并及时报送灾情。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要求承办方主动获取气象预警信息并纳入安全保障方案。

《条例》修订后,首次将数智化技术建设纳入法规规定,要求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与气象深度融合。《条例》提出强化气候可行性论证在重大工程和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应用,推动气象灾害防御地方标准的制定。雷电灾害防御领域,明确“三同时”制度(雷电防护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使用)及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要求,强化部门监管,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区域的公共防雷设施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巨灾保险产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手段分担灾害风险。

为深化区域协作,完善多部门联防机制,《条例》创新提出探索建立东北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推动松辽流域气象灾害防御区域合作,促进信息共享、应急资源合作、重大应急策略和措施联动。《条例》要求统筹布局各部门气象监测站网,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同时,《条例》还对气象灾害发生后各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

《条例》全力保障重点领域安全,针对吉林省农业大省特点,要求完善农业防灾减灾协调机制护航粮食安全,推进高标准农田监测预警和细化分作物风险预警。城市安全方面,明确建设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评估极端天气对供水、供电等城市生命线的影响。交通领域强化分灾种、分路段、分水域的精细化预警,提升恶劣天气下的交通安全保障能力。

《条例》特别要求,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课程体系,提升公众自救互救能力。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内的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得妨碍救助活动。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关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此次《条例》的修订将进一步推进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切实筑牢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为吉林全面振兴新突破提供坚实气象保障。

【纠错】 【责任编辑:邵守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