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郝艳军、于淞合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二、任命李娜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三、任命杜鹃、王亮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四、任命张尧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五、任命尚立福为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免去其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六、任命刘馨嵘、许明阳、白明彬为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
七、任命王博为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免去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八、任命吴燕飞为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免去其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职务。
九、任命殷立鹏为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免去其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十、任命连柏健为通化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免去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十一、任命高飞为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二、任命芮志成为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
十三、任命张妍妍为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
十四、任命闫莉为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副院长。
十五、任命李群为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立案庭庭长。
十六、任命封硕为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免去其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十七、任命张亚坤为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副院长。
十八、任命朴红君为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免去其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十九、任命胡征光为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判员。
二十、任命朱琳为汪清林区基层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免去其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二十一、任命刘潇为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
二十二、任命范军为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
二十三、任命盛永钢为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免去其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职务。
二十四、任命吴龙吉为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十五、任命高红梅为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十六、任命赵晓丽为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免去其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二十七、任命孙源海为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二十八、免去李广军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二十九、免去张中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三十、免去孙百凤、张冬梅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十一、免去左立杰的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三十二、免去寻爱珉的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十三、免去吕掖平的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三十四、免去刘典国的江源林区基层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三十五、免去牟敦会的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三十六、免去朱南弼、滕焕章、孙志梅的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十七、免去金成武的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三十八、免去张亚力的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职务。
三十九、免去张铁华的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职务。